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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取证方式在商标授权确权诉讼案件中的应用

2021-09-06
 
            新闻来源:贸促专商               
                 
近日,娱乐圈关于明星吴某凡的大瓜让吃瓜群众吃得不亦乐乎。作为吃瓜的商标法律人,在吃瓜之余也关注到该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关于其中错综复杂的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甚至疑似其他更严重的问题,警方仍在调查之中。而对于都某竹爆料中所提及的微信聊天记录,网上转账记录等亮点,我们可以从证据的角度来深扒一扒。当然,作为商标代理领域的从业人员,笔者更为关注的是此种微信聊天记录,网上转账记录等能否在商标领域作为证据来使用,如何能提高此种类型的记录的证明效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社会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网上聊天,转账等方式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商标授权确权领域,包括网上聊天,转账,电子交易等电子数据的证据在实践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因电子数据存在可篡改,易灭失等特点,如何将该种证据固定,提高该种证据的证明效力变得尤为重要。下文中,笔者将简要介绍常见的电子数据取证方式在商标授权确权诉讼案件中的主要应用。
           一、电子证据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的适用场景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首次将电子数据的种类以列举的形式界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具体到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上述电子证据可使用于商标异议、无效、撤销等各种类型的案件,典型适用场景如下:
         (一) 证明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或达驰名程度;
         (二) 证明享有在先权利,如著作权等;
         (三) 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往来;
         (四) 证明对方当事人对商标的不正当使用。
                 
在目前的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查实践中,电子数据如系当事人自行取证递交,往往会被认定为自制证据或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从而证明力不强,如采用传统的公证形式则程序较为繁琐,费用较高。如何更加快捷高效地利用电子数据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目前常用的新型的电子数据取证方式介绍
针对电子数据这一新型的证据类型,目前常用的新型的取证方式通常有如下两种:
                (一)时间戳
                
时间戳是使用数字签名技术所产生的数据,是一份能够表示数据在一个特定时间点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数据。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数据产生的时间进行认证,从而证明这段数据在产生后是否经过篡改。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时间戳服务机构为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是国家授时中心和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创建的机构。可信时间戳为该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凭证,用于证明电子数据文件认证的时间和内容完整性。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文件具有抗抵赖、防篡改的特点。
                
2021年5月12日,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律师、学者和专家一起,基于2017年发布的操作指引,编制了《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取证与证据使用操作指引》(V2.0),对于如何利用可信时间戳进行取证进行了详细的指引,更加方便了当事人利用该平台进行电子数据取证。
                
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体系主要包括:电子证据取证系统、移动取证app(权利卫士)和人工录屏取证等方式。联合信任通过独立部署的软件、服务系统或取证app(如“权利卫士app”)等对互联网、电脑端、手机端及现场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电子数据的获取、固定和存储,并以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hash值校验、数字加密等多种技术手段保障电子数据在产生、收集、存储、传输过程中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
               
经可信时间戳固化后的证据为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证据可以光盘、U盘等符合证据规则的形式提交司法机构,或直接上传到司法机构的证据系统。
                
在商标授权确权领域,经时间戳认证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过法院的认可。笔者通过知产宝检索平台以“时间戳”为关键词检索出共171篇涉及商标授权确权的行政案件,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对于经时间戳认证的证据予以认可并加以评述,如(2021)京行终1478号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吕礼臻商标撤销复审二审一案。该案简介如下:
                
诉争商标第8292881号“臻味”于2013年1月7日核准注册,指定商品为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注册人为吕礼臻。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臻字号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在撤销复审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注册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注册人吕礼臻不服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诉讼阶段,吕礼臻补充提交了24份证据,其中包括9份经时间戳认证的证据,包括网页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银行账户信息、银行交易信息、支付宝信息、微信沟通信息等。北京知产法院认可了这些证据,认为诉争商标在“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臻字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之一是:即便吕礼臻提交了若干“时间戳”作为证据,但时间戳仅能证明相关内容上传后无篡改,并不能对上传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保证。北京高院经审查,维持了一审判决。有关时间戳证据,北京高院认为:虽然臻字号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对诉争商标使用的证据不予认可,但上述证据多数经过公证、时间戳认证,且可以相互印证,在臻字号公司没有提交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臻字号公司认可时间戳能够证明相关内容上传后无篡改,而相关上传时间均在指定期间,且上传时臻字号公司并未提起本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臻字号公司进一步质疑上传之前内容的真实性有失依据。
                
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时间戳证据数量较多,涉及内容丰富,一审及二审法院对此证据均予以认可。在二审中,北京高院明确指出,经时间戳认证的证据的上传时间系在撤销申请提出之前,并且在指定期限之内,据此未予认可臻字号公司对于证据内容真实性的质疑。该认定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提示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日常使用过程中即要对相关证据,特别是重要的使用证据及时存证,以便日后更好地维护和行使自身的权利。
                (二)区块链
                
区块链技术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共享数据库,是指把数据区块按照时间顺序依次链接起来,形成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再运用密码技术以保证其不可被篡改和伪造。存储于区块链的数据或信息,具有不可篡改、可以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