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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网络课件不能想卖就卖……
 
 
2024/4/8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二手交易平台上买卖闲置物品,已成为当下流行的生活方式,既勤俭节约避免浪费,又符合环保绿色理念。然而,官方售价200元的网络课程,却有人从网友手中10元买入,转手在二手平台上30元卖出,这种行为就涉嫌触犯法律了。二手网课怎能想卖就卖?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珠海中院)对两起某胜公司诉江某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江某侵犯了某胜公司的著作权,酌情确定两案江某赔偿某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驳回了江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擅卖网课引发纠纷
   2019年,某胜公司创作的《UG10产品零件加工实战》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品类别为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作品,并在“我要自学网”网站售卖,价格为200元,该课程共165小节。2021年,某胜公司又创作了《UGNX1957四轴五轴视频教程》,同样在广东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品类别为录像制品,并在“我要自学网”网站售卖,价格为599元,该课程共99小节。
   2022年,某胜公司偶然发现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ID为“龙哥大魔王”的用户在出售名称为“UG  NX10.0-2206最新高版本四轴五轴,多轴,新手三轴,建模,工厂零件编程实战,三轴工艺等……”(下称涉案教程)的商品,价格为19.99元。某胜公司代理人以求购名义与该用户进行聊天,并以30元的价格购买了“1957四轴五轴”和“10.0三轴实战(产品加工)”两个商品。“龙哥大魔王”随后通过某网盘好友分享功能将涉案教程的下载链接发给了某胜公司委托代理人。某胜公司委托代理人点击链接对文件进行了下载,共有《NX1957四轴五轴教程》和《ug10.0产品加工实例教程》两个文件夹。某胜公司认为“龙哥大魔王”未经许可,私自复制涉案教程到其个人网盘并公开销售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某胜公司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便将“龙哥大魔王”账号注册人江某分两案诉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下称香洲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江某辩称,其是做机械行业的,可以在很多论坛平台上搜索到关于机械行业的教学教程。涉案教程系其在相关机械行业的QQ群购买的,价格为10元。2022年,江某将涉案教程打包放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售卖,但商品链接中并未直接指明是涉案教程,一共销售不足5件。江某还表示,涉案教程是通过录屏录制的,有些画面被遮挡住了,有的画面还会出现广告,所以与某胜公司的正版视频只是大致相同。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胜公司在该案中主张的作品《UG10产品零件加工实战》《UGNX1957四轴五轴视频教程》是以PPT课件图像伴随专家讲解配音形成的实时录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录像制品。根据某胜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我要自学网”发表截图等证据,一审法院依法推定某胜公司为涉案录像制品的制作者。江某未经某胜公司许可,擅自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发布被控侵权教程的商品链接并进行售卖,江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某胜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香洲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录像制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两案江某赔偿某胜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涉案行为侵犯了某胜公司就涉案课程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妥善利用网络资源
   珠海中院在二审审判中缘何维持原判?该案的审理又有哪些警示意义呢?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为此采访了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陈莹。
   陈莹表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陈莹进一步解释,在两案中,某胜公司主张的作品是以PPT课件图像伴随专家讲解配音形成的实时录屏,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录像制品,某胜公司为涉案录像制品的制作者。该案中,江某未经某胜公司许可,擅自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发布被控侵权教程的商品链接,并通过网盘共享文件的方式,将相关链接提供给购买方,使其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其上述行为侵犯了某胜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起案件均综合考虑到涉案录像制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江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以及某胜公司为该案进行取证,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相关公证费、律师费的支出客观存在等因素,酌情确定两案江某应赔偿某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万元。”陈莹表示。
   两起案件的审理有哪些警示意义呢?陈莹表示,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蓬勃发展,很多人借助网络搜索下载所需的“资源”,权利人享有这些“资源”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使用是需要经过权利人许可的。法律为了保护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求,设置了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不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的作品。但合理使用和侵权使用只有一步之遥,像该案这种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将与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基本一致的视频通过网络分享给他人的情况,就已经突破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侵害了权利人的著作权。
   “在日常生活中,网络用户要把握合理使用的尺度,在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享受他人的智力成果。”陈莹提醒到。(本报记者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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